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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峨丰碑
外科专著《刘涓子鬼遗方》的编撰
《刘涓子鬼遗方》据传为晋末的刘涓子在丹阳郊外巧遇“黄父鬼”时所遗留的一部外科方面的专著,又称《神仙遗论》。据《隋书·经籍志》所载为10卷,今本仅存5卷,由刘涓子后人传与北齐龚庆宣而传世。原书又称《痈疽方》,经龚庆宣整理后成今本《鬼遗方》。在《黄帝内经》时代,就对外科痈疽方面有专篇论述。魏晋以后,服石之风渐盛,痈疽的发病率大增,客观上要求提高对痈疽病的认识和改进治疗,《鬼遗方》正是在这个时期出现的。书中对痈与疽首先从病机和征象方面作了明确的鉴别,书中对等证的辨脓,已经十分精细。除辨别成脓与否以外,还特别指出发病部位与愈后的关系。说明严重痈疽症引发全身性感染的预后严重。此外,该书还涉及金疮、血、外伤治疗,包括止痛止血,取出箭镞等。全书计载方140余首,其中治疗金疮外伤跌仆的方子共计34首,可称为现存我国最早的一部外科痈疽及金疮方面的专著,代表了我国南北朝时期外科的发展水平。


【主要参考资料】《中国医学通史》P218
病因证候学专著《诸病源候论》的编撰
《诸病源候论》,简称《巢氏病源》,又名《巢氏诸病源候论》、《诸病源候总论》,成书于隋大业六年(610),为隋太医博士巢元方奉诏与吴景贤等编。全书共50卷,67门,内容包括内、外、妇、儿、五官、口齿、骨伤等科病证,列述诸病病源、证候计1739论。此书是我国第一部由朝廷敕编、集体撰作的医学理论著作,在中国医学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对后世有深远影响。


《诸病源候论》对1739种证候的病因、病机、病变作了具体阐述。收罗病证之全前所未见,对各病之病因病理阴析以及证候的分类描述也具较高水平。书中以病为纲,每类疾病之下,分述各种病证概念、病因、病机和证候,其论详于病因证候,涉及预防、摄生、导引、外治及若干手术手法,基本未载方药。书中许多新观点和新见解,在病源学上有较大进步,如提出“乖戾之气”是传染性热病的致病因素,并指出预先服药可以预防疫病感染;记载了多种人体寄生虫病,详述其形态及感染途径,并提出疥疮与疥虫侵染相关,炭疽病系传染所致,漆疮乃“禀性畏漆”引起的过敏,山区瘿病是饮用了“沙水”(缺碘)等。在病理方面,书中对多种疾病的病变、转归有详细观察和系统准确的描述,并突出了各病的特殊证候,在临床鉴别诊断上有重要意义。如麻风病之病程记载;消渴病之渴利、内消证候和易合并痛疽的论述,外科痈疽之病理、证候发展及预后的阐述;以及黄疸、水肿、脚气病等都有明确记述。


在证候分类学方面,对隋以前病证详加记载,分门别类,使之系统化。值得提出的是书中还介绍了腹部外科手术,如肠吻合术、创而缝合术,血管结扎止血术等,反映了我国古代外科手术所达到的较高水平。


《诸病源候论》是我国第一部病因证候学专著,后世医家对此书甚为推崇,有关病因病理分析大多依据《诸病源候论》,或以此书为重要参考文献,《四库全书书目》称誉此书为“证治之津梁”,其学术价值之高,对国内外医学均产生了重大影响。


【主要参考资料】《中国医学通史》P239、290
唐“太医署”
太医署为国家的医疗机关,也是教育机构。隋代属太常寺统领。唐代太医署承隋制,在人员配备上,加强了医政的管理及教育的职责。除设有令2人(从七品下)、丞2人(从八品下)、医监4人(从八品下)、医正8人(从九品下)外,还增设府2人、史4人以增强管理。在太医署下明确设医、针、按摩、咒禁四科,针科则为新设。各科均有博士、助教教授学生,有医工,医师辅助教学。并规定太医令、丞每季考核诸医针生一次,明显加强了太医署的教育职责。唐太医署仍有主药、药童以管理修合药材,药园师、药园生、掌固等栽培收采药材及药园师负有培养药园生成药师之责。


此外,非医疗机构内,亦有主管医药者,如祠部郎中、员外郎“各一人,掌祠祀、享祭、天文、漏刻、国忌、庙讳、卜筮、医药、僧尼之事……凡名医子弟试疗病,长官莅覆,三年有验者以名闻”可知祠部郎中、员外郎有掌管医药并推荐有医疗才能的名医子弟进入国家医疗机关的职能。膳部郎中、员外郎掌管陵庙之牲豆酒膳。殿中省主膳在皇帝到诸陵庙饮食时,有派遣食医、主食各一人去陵庙先尝饮食之责任。都官郎中、员外郎“掌俘隶簿录,给衣粮医药”。功曹司功参军事,“掌考课,假使……医药、卜筮、陈设、丧葬”等,他们的工作亦部分与医药有关。


【主要参考资料】《中国医学通史》P230
唐代医药律令
开皇元年(581)颁布有《开皇律》,开皇三年曾予修订,共12箱500条,惜已佚。唐承隋制,武德七年(624)曾以《开皇律》为蓝本,制定《武德律》。贞观十一年又据《武德律》修订成《贞观律》,永徽、开元年间又相维修订成《永徽律》、《开元律》。这些律令均为12篇500条。《永徽律》在永徽四年时曾由长孙无忌奉命注疏,名《唐律疏议》,是保存至今最古最系统的封建法律著作,其中有不少涉及医药卫生的律令,大致可分为三类:一为有关医药的律令,如对“诸医为人合药及题疏针刺误不如本方杀人者,徒二年半。其故不如方杀伤人死,以故杀伤论;虽不伤人,杖六十。即卖药不如本方者,亦如之。(卷26)”,“诸医违方诈疗疾病而取财物者,以盗论。(卷25)”等;一为有关饮食卫生的律令,如“脯肉有毒,曾经病人,有余者欲焚之,违者杖九十。若故与人食并出卖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绞。即人自食致死者,从过失杀人法(盗而食者不坐)。(卷18)”等;一为与囚犯有关的医药卫生律令,如“请领徒应役不役及徒囚病愈,不计日令陪役者,过三日笞三十,三日加一等,过杖一百;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不得过罪人之年)。(卷30)”等。此外,唐律中还有对在役丁匠、军人及官户奴碑等医事律令,如:“诸丁匠在役及防人在防、若官户奴婢疾病,主司不为请给医药救疗者,答四十,以故致死者,徒一年”、诸从征及从行公使,于所在身死,依令应送还本乡,违而不送者,杖一百若伤病而医食有阙者,杖六十;因而致死者,徒一年。”这些对主管者的处罚虽轻,但至少有警告之义,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在役丁匠、军人战士和婢仆之健康。《唐律》又规定“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细麻以上以奸论”。同姓者,在古代一般血缘较近,缌麻则是五服以内之近亲,因而这两种婚烟对第二代的影响是很大的,用法律形式加以禁止有利于人口素质的提高。


【主要参考资料】《中国医学通史》P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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